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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关于同意在天津、上海、海南、重庆
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
国函〔2022〕104号
天津市、上海市、海南省、重庆市人民****,商务部、司法部:
你们关于在天津市、上海市、海南省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按照《******关于同意在天津、上海、海南、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》(国函〔2021〕37号),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,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(目录附后)。
二、******有关部门、相关省市人民****要根据上述调整,及时对本部门、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,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。
三、******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,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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